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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以及機關提供應用的相關作業及程序,包括檔案應用申請、申請審核及回覆、準備檔案、閱覽抄錄與複製檔案、還卷等事項。
依行政程序法、民法相關規定,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、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、委任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,但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(附佐證資料),委託方式者須填具委託書。
民眾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先上本處檔案應用專區網站,填具「檔案應用申請書」後上傳,或下載空白申請書填具後,親自送達或寄送至本處秘書室辦理。
根據檔案法第18條規定,檔案內容涉及以下情況時,本處可拒絕申請:
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:00至下午16:30,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。
您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「檔案機關目錄查詢網」查詢各機關典藏的檔案目錄。
申請人應用檔卷,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,不得有下列行為:
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,本處得停止其應用,並記錄之。情節重大者,得依法論處。
申請人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時,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,由本處專人陪同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