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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借用申請

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同意聲明:

※本處依據觀光發展條例辦理各項活動,取得您的個人資料:姓名、聯絡方式(電話、e-mail),目的在於「短期場地借用申請系統」相關作業所需,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,非經當事人同意,絕不轉做其他用途,亦不會公佈任何資訊,並遵循本處個資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,以確保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正確性、適當性與安全性。

※您可隨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,向本處查詢我們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、要求補充或更正、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、請求查閱、複製、刪除(若因本處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,本處得拒絕之)。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,本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
場地借用申請須知:

  1. 場地借用以先登記者優先使用為原則(依線上申請時間為憑),申請借用場地經核准並繳納相關費用後,除有天災或不可抗拒情事外,延期或取消借用者,應於使用日5日前向本處申請異動。
  2. 依前項規定提出延期或取消借用申請者,已繳交之費用無息退還;非屬天災或不可抗拒情事者,已繳之費用不予退還。
  3.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,若因本處有臨時性特殊需求時,有權要求借用者更改時段,並無息歸還所繳費用。場地因故無法提供使用時,不得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。
  4. 場地借用應依借用用途使用,且不得違法使用,如有涉任何不法情事,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。借用單位於使用期間如有違反公序良俗及國家法令情事者,本處有權立即收回場地,並由申請人負完全法律責任。

借用者並應遵守下列事項:

  1. 活動之場地佈置需由借用單位研提場地佈置圖(依實際需要規劃設置服務台、醫療站、流動廁所、垃圾丟置區等)經本處核定,未經本處許可不得擅自變更。
  2. 活動之海報、節目單或宣傳品等樣本及張貼地點,申請人應於活動日前2日送本處備查。
  3. 活動時之設備、電源、運輸均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,並應辦理相關活動保險。如欲操作會議室器材,請先派員向本處學習器材使用方法。
  4. 借用場地之區域如有戶外雕塑、藝術品,不得隨意掛置布條等宣傳品;借用場地之內外,不得有噴畫及任何標誌、釘樁等情形。
  5. 申請借用遊客中心室內場館(如視聽室等),不得於該場館內飲食,並應遵守其使用注意事項。
  6. 不得隨意施放鞭炮、煙火等危險物品。
  7. 嚴控音量(依環保部訂定之噪音管理規定辦理)。
  8. 活動期間之人、車秩序維持、安全維護,借用單位應自行負責。
  9. 借用人應自行評估,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等,借用期間發生生命、身體傷害以及財物損失等情事時,應由借用人妥善處理並負完全之賠償責任。
  10. 不得將借用標的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3人使用、或與申請目的不符之行為等情事。
  11. 申請人應自行負責進場佈置、撤場及活動期間之清潔工作、廢棄物之處置,並於每日活動結束時運離。
  12. 借用結束後24小時內,須恢復場地之清潔與完整,通知本處場地管理單位會同確認場地清理及設施無損壞情形,檢附保證金繳納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,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。如未能於借用時間結束後24小時內清理完畢者,本處得逕為清理,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,不足時本處有追償之權利。借用之場地或設施如有毀損,申請人應於發現日次日起3日內修復,逾期未修復完成者,本處得逕自修復,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,不足時本處有追償之權利。如有以上不當情事者,1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處場地借用。
  • 如需人員協助,請逕洽承辦人周先生(02)2499-1115分機13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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