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件下載
相關注意事項:
- 民眾須具備新北市或宜蘭縣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,始可申請展演。
- 一個展演點同時段只接受一組展演申請。
- 街頭藝人申請以一日為單位,展演時間為每日09:00-17:00。
- 表演內容不得有食品、飲料及商品展售的行為,並不涉及政治選舉或抗議的活動。
- 廣場內地面及周邊設備不得釘樁、挖掘等變更原有設備或破壞原貌場地之行為,使用後若有汙損的情形,須負「復原」之責。
- 表演型態及內容不得影響遊客動線,並不製造過量的噪音。
- 請於展演前三日向管理單位申請。
- 不提供任何可租借之設備及電力。
- 管理單位有權依使用情形,保留場地最終使用權。
- 表演的項目若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,請自負法律責任。
- 如遇以下情況:(1)未於3天前提出申請(2)展演地點未列出,而無法於該表單申請,請聯繫管理者(02)2499-1115#333
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同意聲明:
- 本處依據觀光發展條例辦理各項活動,取得您的個人資料:姓名、聯絡方式(電話、e-mail),目的在於「戶外公共空間展演(街頭藝人)」相關作業所需,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,非經當事人同意,絕不轉做其他用途,亦不會公佈任何資訊,並遵循本處個資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,以確保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正確性、適當性與安全性。
- 您可隨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,向本處查詢我們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、要求補充或更正、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、請求查閱、複製、刪除(若因本處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,本處得拒絕之)。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,本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